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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标注不明确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4-12]
 导读:葡萄酒外包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示详细含量,不契合国家规范有关预包装食物标签有关规则,花费者能否恳求十倍补偿?近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商品职责纠纷案件,判定出售者交还花费者货款,驳回花费者恳求付出十倍补偿金的诉讼恳求。
  
  2015年3月,徐某在厦门多兰超市采购了标示“福建普罗食物进出口公司”经销的葡萄酒32瓶,共花费金额2997元,这些葡萄酒包装上标示“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经细心检查,徐某以为该葡萄酒的标签标示不契合有关规则的恳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告发。2015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其进行答复:“经查询,当事人出售的上述食物标签上标示‘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标示二氧化硫的详细含量,不契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的规则,当事人的上述做法违反了食物安全法的规则,构成了出售标签不契合食物安全法规则的食物的违法现实。鉴于当事人出售的上述食物是有合法来历的食物,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准则,案发后活跃配合查询并及时下架上述食物。当事人的违法做法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危害结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5年7月,徐某将葡萄酒的出售者与经销商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厦门多兰超市交还其购物款2997元;福建普罗食物进出口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向其付出补偿金29970元,厦门多兰超市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徐某以为,依据有关规则,2013年8月1日今后出产、进口的葡萄酒,假如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则应一起标示出详细含量,其采购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今后出产、进口的,却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该超市与进出口公司未能尽到法定职责。
  
  超市辩称,其出售的商品经过国家有关部分查验合格,质量没有疑问,出售也不存在疑问,不该承当职责。
  
  食物进出口公司辩称,该案涉葡萄酒契合中国食物清洁恳求,不存在食物安全疑问,其已尽到合理及慎重的检查职责。食物标签标识细微瑕疵不等于食物安全疑问,十倍惩罚性补偿恳求并不是适用标签标识瑕疵的法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福建普罗食物进出口公司作为进口商,在进口案涉葡萄酒过程中,已依法取得《清洁证书》《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和《授权书》,案涉葡萄酒契合国家食物安全规范且来历途径合法。
  
  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系商品职责纠纷。厦门多兰超市对已售的外包装成分标识不契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商品,依据商品质量法、规范化法实施法令的规则,负有追回、退货等职责,徐某恳求厦门多兰超市交还货款2997元的诉讼恳求,合法有据。
  
  依据食物安全法的规则,食物安全是指无毒无害,契合应当有的养分恳求,对人体健康不形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许缓慢危害。案涉商品具有《清洁证书》、《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查验合格,徐某未能证实案涉商品存在食物安全疑问等缺点,致使食用后遭受人身危害、财产损失等景象。案涉商品的外包装不规范的景象并不归于食物安全疑问。故而徐某恳求厦门多兰超市和福建普罗食物进出口公司付出十倍补偿金的诉讼恳求缺乏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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