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印刷业有何变动
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印刷业有何变动
[发布日期:2016-04-01]
导读:近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其中一些条款触及到印刷业。
      近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对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触及印刷、出书、演艺、旅行等文化范畴。据了解,《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印刷出书范畴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印刷业管理条例》      
      添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印刷公司应当定时向出书行政部门抄送年度报告。出书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印刷公司”修改为“公司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第二款中的“批阅建立印刷公司”修改为“批阅从事印刷运营活动请求”。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建立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人经审阅同意的,获得印刷运营答应证,并持印刷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挂号注册,获得营业执照。   
      “公司请求从事包装装修印刷品和别的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      
      “自己不得从事出书物、包装装修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自己从事别的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办理批阅手续。”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书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根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同意请求的,应当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不同意请求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印刷业运营者变更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居处或许运营场所等首要挂号事项,或许停止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报原同意建立的出书行政部门存案。”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背本条例规则,私行建立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公司或许私行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由出书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撤销,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出书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许别的有关部门违背本条例规则,私行同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获得答应证、同意文件,或许不实行监督责任,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重后果的,对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书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从事出书物批发事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主管部门审阅答应,获得《出书物运营答应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书物零售事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主管部门审阅答应,获得《出书物运营答应证》。”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持同意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挂号手续”。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出书物发行事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同意的出书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六十条中的“同意不符合法定建立条件的出书、印刷或许仿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为“同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获得答应证、同意文件”。
      第六十一条中的“私行建立出书物的出书、印刷或许仿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为“私行建立出书物的出书、印刷或许仿制、进口单位”。


      删去第七十条。
文章出自中铭印刷机械网 http://www.zhongmingyinji.com
联系我们
  • 广州市中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 020-86641457/86301202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工业园九横路13号 昆山分公司:昆山市开发区白墅路碧景苑77幢106室 0512-57118569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中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89889号